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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深化寄養家庭照顧者服務品質,拓展寄養家庭服務量,支持並鼓勵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格寄養家庭持續投入照顧服務,以促進安
    置於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及滿足寄養兒少特別需求,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方案之寄養服務團體,其組織
        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所定複審
        金額(以下簡稱複審金額)以上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會
        福利」、「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者。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八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達複審金額以上方案者,應於當年度三
        月六日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源
          如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應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備文件。

七、補助項目(皆為政策性補助):
  (一)寄養兒少特別需求費用:
        1.三歲以下嬰幼兒費用。
        2.寄養兒少特殊療育與活動需求方案。
        3.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費用。
  (二)促進寄養家庭照顧品質費用:
        1.寄養家庭健康檢查費。
        2.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
        3.寄養家庭諮商及輔導費。
        4.寄養家庭喘息費。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
    年公告之。

八、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
        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
        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
        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
        辦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
        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
        扣減補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
        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主管機關得
        停止受理受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
          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
          補助。
        2.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四日前送局辦
          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1.執行概況表。
        2.經費支出憑證簿。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經費支出憑證。
        5.執行成果報告。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