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 第五項規定制定之。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 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