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兒童團體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社會局負擔三分之一(不足新臺幣一元
  者,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負擔,並於送托時繳
  納。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托嬰中心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
  ,由社會局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二、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本人或其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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