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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補助公辦民營兒童托育資源中心、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親子館及托
    嬰中心房舍修繕、無障礙設施設置及設施設備充實、更新與改善,以
    維護市有財產,提升托嬰中心及親子館硬體設備服務品質,保障托育
    及活動空間環境安全。

貳、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二、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補助對象:各公辦民營兒童托育資源中心、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親
    子館及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單位)。

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申請,一百零
    四年二至三月進行審查。
二、第二階段: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一百零
    四年七至八月進行審查。

陸、補助項目:
一、房舍重大修繕
  (一)第一階段:於年度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不合格項目、公共安全不合
        格項目、房舍需修繕更新項目,於期限內提報計畫及排列優先順
        序向本局核實申請。
  (二)第二階段:有臨時性需求,不及於第一階段申請之項目。
二、充實、更新與改善設施設備
    嬰幼兒及兒童所需之一般、照顧等設施設備,包括建築及附屬設備、
    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生設備、消防及安全設備、
    圖書資料及教保設備、遊戲設備與工作教學設備。
註:購置電腦及周邊設備請依據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公設
    民營機構(含委託方案)購置電腦及周邊設備基準表購置。

柒、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詳附件一。請備一式二份)
三、廠商估價單(一萬元以下之設備請檢附一家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一萬
    元以上之設備請檢附二家不同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並應清楚載明數量
    單位(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如為外文或代碼
    須加註中文)等,如有非A4大小之估價單,請黏妥於A4紙張上,以避
    免遺失。)

捌、審核:
一、本局得視申請補助案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勘察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察
    ,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單位提出廠商、通路商或
    原廠之書面說明;經審核通過後方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玖、驗收及請款核銷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項目及經費辦理採購,並依照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程序,於採購完成後辦理請款、核銷。
二、請款核銷應備文件(格式詳附件二。請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
    二份,依下列順序排列):
  (一)公文一份。
  (二)領據(含單位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核銷明細表。
  (四)補助款之原始憑證。
  (五)補助設施設備照片(照片應依憑證順序黏貼於A4紙張並加註名稱
        及數量)。
  (六)財產增加單(購置品項之單價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者始需填列)
        。
三、驗收請款核銷期限
    經核准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日內發文至本局辦理驗收,
    本局派員查核驗收合格後,申請單位應於五日內將核銷應備文件報本
    局,如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等情事,除停止補助三年,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另第二階段核定之補助項目,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作業。如因申請單位延遲,致無法完成相關程序
    ,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申請之補助款,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
    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五、依計畫所購置之財產,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規
    定,列冊為單位之財產並妥為保管,所有權為本局所有,並註明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該財產僅供該單位
    使用,不得移為其他場所或作為其他用途(機構、個人)使用。
六、所購置物品應製作財產清冊(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
    保存年限等)自行留存,以提供本局查核。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