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認定、勞工安全
      衛生、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一般勞工、特定對象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開發、
      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則、資訊管理、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檔
      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
  、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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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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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
  │            │          │    │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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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長│簡      任│  一│            │
  ├──────┼─────┼──┼──────┤
  │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
  │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二│            │
  ├──────┼─────┼──┼──────┤
  │技        正│薦      任│  一│            │
  ├──────┼─────┼──┼──────┤
  │科        長│薦      任│  四│            │
  ├──────┼─────┼──┼──────┤
  │視        察│薦      任│  二│            │
  ├──────┼─────┼──┼──────┤
  │專        員│薦      任│  四│            │
  ├──────┼─────┼──┼──────┤
  │輔   導   員│薦      任│  四│            │
  ├──────┼─────┼──┼──────┤
  │股        長│薦      任│  九│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二八│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一│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書        記│委      任│  五│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計│        │          │    │內一人專辦勞│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工調查、統計│
  │  │        │          │    │及分析等事項│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事├────┼─────┼──┼──────┤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風├────┼─────┼──┼──────┤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合        計│          │八四│            │
  ├──────┴─────┴──┴──────┤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
  │    、視察、專員、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
  │    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局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