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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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中心:
  一  民政局。
  二  財政局。
  三  教育局。
  四  建設局。
  五  工務局。
  六  交通局。
  七  社會局。
  八  勞工局。
  九  警察局。
  十  衛生局。
  十一  環境保護局。
  十二  都市發展局。
  十三  文化局。
  十四  消防局。
  十五  捷運工程局。
  十六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七  地政處。
  十八  國民住宅處。
  十九  新聞處。
  二十  兵役處。
  二十一  主計處。
  二十二  人事處。
  二十三  政風處。
  二十四  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二十五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  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七  法規委員會。
  二十八  都市計畫委員會。
  二十九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三十  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及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