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中心:
一 民政局。
二 財政局。
三 教育局。
四 建設局。
五 工務局。
六 交通局。
七 社會局。
八 勞工局。
九 警察局。
十 衛生局。
十一 環境保護局。
十二 都市發展局。
十三 文化局。
十四 消防局。
十五 捷運工程局。
十六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七 地政處。
十八 國民住宅處。
十九 新聞處。
二十 兵役處。
二十一 主計處。
二十二 人事處。
二十三 政風處。
二十四 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二十五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六 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七 法規委員會。
二十八 都市計畫委員會。
二十九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三十 客家事務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及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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