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第5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各級主
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爰修正相關名詞用語並酌做文字修正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立法理由〕
本法第 5條第2項之「女性團體」已修正為「性別團體」,爰配合修正第1
項第 2款之「女性團體」為「性別團體」,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起適
用。
本法第5條第2項有「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
定,爰增訂為第4項。原第4項移列為新增之第6項。
本法第5條第2項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之規
定,爰增訂為第5項,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起適用。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
    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