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第5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各級主
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爰修正相關名詞用語並酌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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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立法理由〕 本法第 5條第2項之「女性團體」已修正為「性別團體」,爰配合修正第1
項第 2款之「女性團體」為「性別團體」,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起適
用。
本法第5條第2項有「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
定,爰增訂為第4項。原第4項移列為新增之第6項。
本法第5條第2項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之規
定,爰增訂為第5項,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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