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有關不罰、免罰與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本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前點關於行為人有第十七條第一項行為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
    自該次違規並經裁處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內,有同條行為或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六、行為人違反最低工資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
    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
    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行為人違反最低工資法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按第四點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
    ,但不得逾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出於過失違反者,且其
    情節顯屬輕微,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按第四點之統一裁罰基準酌減
    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