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勤務規劃、
    戶口案件、涉外事項處理、新聞發布、為民服務、後勤裝備、資訊、
    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備保安、戰時
    警務工作、機密保護、保防業務、安全防護、民防、員警教育訓練進
    修、勤務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受理報案及各項通報案件之處
    理。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刑案現場勘查、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
    、交通執法及申訴等事項。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巡佐、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