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爆竹火類物品之工廠法令另規定外,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爆竹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存量、不得超過四千公斤。
二、製供內銷之爆竹火類物品,以單響炮、排炮、一千響以下連珠炮
、玩爆紙、水鴛鴦、爆引、線香火花及無危險之火為限。
三、每日應列冊詳載製造數量。
四、採購原料,事先應將採購地點、時間、數量,報請當地消防警察機
關備查,購存之原料,非經報准,不得其他用途。
五、應依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並對從業人員施以防救災變訓練。
六、爆竹火類物品之容器及包裝,應將製造工廠名稱、配藥種類及分
量詳予記載。
七、僱用從業人員應即日列冊登記,並報請當地消防警察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