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製造爆竹火類物品之工廠法令另規定外,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爆竹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存量、不得超過四千公斤。
  二、製供內銷之爆竹火類物品,以單響炮、排炮、一千響以下連珠炮
      、玩爆紙、水鴛鴦、爆引、線香火花及無危險之火為限。
  三、每日應列冊詳載製造數量。
  四、採購原料,事先應將採購地點、時間、數量,報請當地消防警察機
      關備查,購存之原料,非經報准,不得其他用途。
  五、應依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並對從業人員施以防救災變訓練。
  六、爆竹火類物品之容器及包裝,應將製造工廠名稱、配藥種類及分
      量詳予記載。
  七、僱用從業人員應即日列冊登記,並報請當地消防警察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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