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接受寄售之物品或收買之舊貨來歷不明者,應責由寄售者出具舖保
證明,無法證取得證明或行跡可疑者,應即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
二、接受寄售物或收買舊貨時,應將名稱。數量詳載登記簿,並於翌立
以日報表報請該管警察機關備查。
三、接到警察機關抄發竊盜或遺失案件之失物、贓物查尋通報單或失物
、贓物查尋專刊,應即詳實核對,發現與查尋通報單或專刊所載相
同者,應即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舊貨業應設儲存處所,並不得妨害交通、市容及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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