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委託寄售及舊貨業,對於左列物品,不得收受、寄售或買賣。
  一、贓物。
  二、查禁之槍、、彈藥、刀械或其他違禁或危險物品。
  三、機關印信或公用物品。
  四、軍警制服或其附屬物品。
  五、猥褻圖書、文字或其他妨害風化之物品。
  六、經政府告查禁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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