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汽、機車修配、保管業,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
  處理。
  一、贓車或其他可疑車輛。
  二、駕駛人無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拒絕登記,顯有可疑者。
  三、修配或保管之車輛,有血跡、痕跡或遺留物,顯有可疑者。
  四、保管之車輛除另有約定保管期間外,逾三日尚未提取而有可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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