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修配、保管業,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 處理。 一、贓車或其他可疑車輛。 二、駕駛人無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拒絕登記,顯有可疑者。 三、修配或保管之車輛,有血跡、痕跡或遺留物,顯有可疑者。 四、保管之車輛除另有約定保管期間外,逾三日尚未提取而有可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