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遇有重大集會或慶典須設置臨時汽、機車保管處所者,應於三日前向當
  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臨時保管處所設置期間不得超過集會或慶典舉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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