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特定營業如左:
  一、爆竹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火類物品之營利事業。
  二、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之
      營利事業。
  三、汽、機車修配保管業:指修理、裝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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