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設置要點,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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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副市長一人、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
社會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衛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觀光傳播局
局長、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少年法庭庭長、主任觀護人、臺北市議會
秘書長擔任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為委員。本會總幹事
由警察局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副總幹事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隊長擔任;另幹事若干人,由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
生局、觀光傳播局及少年法庭,各指派有關業務人員擔任,必要時得
約聘專任幹事。
有關委員之任期為二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法定機關委員職務異動時,其委員身分自然消失,遺缺由接任者
遞補,該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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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少年輔導工作權責分工如下:
(一)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二)少年經常逃學在外遊蕩之處理,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三)少年失學、失業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就業由勞工局主辦,
並由警察局、社會局協辦。
(四)在學少年反抗家庭、學校之糾正,由教育局主辦,警察局協辦。
(五)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或反抗社會秩序之處理,由
警察局主辦,教育局協辦。
(六)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之救助,由社會局主辦,警察
局協辦。
(七)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濫用違禁藥物及吸食強力膠之治
療,由衛生局主辦,教育局、警察局協辦。
(八)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由觀光
傳播局主辦,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協辦。
(九)大眾傳播媒體,有害少年心理健康報導之協助改進事項,由新聞
處主辦,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協辦。
(十)其他有關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本會委員會決
議後,由權責各機關分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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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為政府有關青少年輔導工作的政策決定、人員訓練、研究發展等
諮詢工作。
(二)協調公立機關、民間團體推展各項少年輔導工作。
(三)民間輔導工作有困難時,得適時給予技術及人力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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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
如遇急需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得由主辦機關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迅速
辦理,並提委員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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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會每半年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任幹事之該機關人員代
理之。
本會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每三個月召開幹事會議一次,並得商請有
關學者、專家之委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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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但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歲。
(二)經輔導一年內無不良行為,並確定改過遷善或其問題已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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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停止輔導之少年,其問題仍存在者,應轉介至其他適當之機構繼續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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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少年輔導工作之個案資料,應妥善保密,不得外洩或提供給他人
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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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為落實少年輔導功能,強化少年輔導績效,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
位,設置少年輔導組(以下簡稱少輔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虞犯
預防及輔導工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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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為綜理指揮少輔組各項少年輔導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實
際負責少年輔導業務之本會副總幹事一人擔任之。
本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約聘
社會工作人員,並置約聘督導、約聘督導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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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區少輔組置約聘社會工作員、志工各若干人,推展各項少年輔導
工作。約聘社會工作員三人以上者,應以一人為約聘督導員,負責
分配該區少年輔導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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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甄審,就國內外大學院校輔導工作相關系所畢
業具有服務熱忱者,委託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代為甄審後約聘之。
志工由本會遴選國內外大學院校修習輔導工作相關系所在學青年,
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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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約聘社會工作員之工作地區由本會指派,並受該少輔組約聘督導員
之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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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為指導少輔組工作,應設指導員十二人,任期為二年,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遴聘本會委員或學者、專家組成,專司少年輔導實務
諮詢之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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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少輔組應辦理之少年輔導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二)轄區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轄區少年輔導服務事項-執行列管、中輟、虞犯、高關懷少年
輔導服務等工作。
(四)辦理轄區協調會報事項。
(五)轄區少年輔導問題之諮詢服務事項。
(六)轄區各項預防宣導事項-執行社區犯罪預防宣導、親職教育宣
導、法令宣導、高關懷少年團體輔導活動等工作。
(七)轄區績優志工之獎勵提報事項。
(八)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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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少輔組每半年舉行協調會報一次,由當地警察分局分局長為召集人
,會議得邀請該區之政府機關、各級學校、人民團體、民意代表、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及本會與其專長有關之委員共同參加,當地區長
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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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安置,另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區公所協調安
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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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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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及少輔組相關預算經費,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列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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