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 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 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 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