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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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1月17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
  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
  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
  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