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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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執行巡守勤務,發揮敦親睦鄰
    、互助互愛精神,預防犯罪發生,協助維護地方治安,以建立社區自
    衛體系。

二、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之定義: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里內
    社團,以里為範圍,結合轄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義消、義交、
    後備軍人、社區志工及地方熱心人士成立之編組組織,以預防犯罪為
    目的,自行編排勤務時段,共同輪流執行巡邏、守望等勤務。

三、守望相助隊成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報轄區警察分局核備:
    (一)訂定組織章程:訂定守望相助隊名稱,巡守時段、方式、範圍
          ,設立宗旨,協勤聯絡處所,編組人員,任務分工,規定協調
          聯絡事項等。
    (二)設立協勤聯絡處所: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工作紀錄簿、電
          話、裝備保管處所、編組人員聯絡名冊、編組表、巡守區域轄
          區圖、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圖、表、服勤須知、執勤要領等
          。
    (三)製訂編組人員名冊。
    (四)編排勤務分配表。
    (五)製訂巡守區域圖、巡邏絡路表暨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圖。

四、守望相助隊編組:
    (一)人員編制:巡守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二人,幹事一至二
          人,下設若干小隊,每小隊以十人為原則,小隊設小隊長一人
          ,副小隊長一人,每一巡守隊人數以二十人以上,六十人以下
          為原則。
    (二)遴選對象:里內自治人員、民防、義警、義消、義交、後備軍
          人、社區志工及地方熱心人士等,以年滿十八歲以上七十歲以
          下為原則。

五、守望相助隊之任務:以預防犯罪為目的,提供里、社區治安資訊,並
    以服務社區之精神,為里、社區居民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一)里、社治安資訊。
    (二)執行防竊、防盜、防火等勤務。
    (三)協助搶救各種災害及協助災害現場安全秩序維護。
    (四)里、社區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
    (五)協助推動里、鄰、社區發展及服務性工作。

六、守望相助隊裝備:
    種類:
    (一)個人裝備:帽子、背心、警笛。
    (二)共同裝備:警棍、無線電對講機、電警棒、交通指揮棒、手電
          筒、機車、自行車、崗亭等。
    (三)應勤簿冊:巡守員值勤簽到簿、巡守員工作紀錄簿。
    來源:
    (一)警察局:每年編列預算購置應勤簿冊、警笛、手電筒、電池及
          相關裝備,配發各守望相助組織使用。
    (二)各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購置:如手電筒、電池、警棍、帽子、背
          心等,配發各守望相助組織使用。
    (三)守望相助隊自費購置:
          1.各里辦公處利用里基層建設經費,購置守望相助隊服裝及各
            種應勤裝備。
          2.以里內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向內政部申請經費補助,購置守
            望相助隊服裝及各種應勤裝備。
          3.接受轄內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財團法人等捐助經費,購置
            守望相助隊服裝及各種應勤裝備。
    使用管理:
    (一)個人裝備:責由巡守員各自使用保管。
    (二)共同裝備:依裝備使用保管規定,由守望相助隊集中保管分發
          使用。

七、巡守人員訓練:
    (一)定期訓練:警察局每半年統一規劃實施,責由各分局分梯次自
          覓場地,集中辦理巡守(管理)員任務講習訓練一次,未參加
          年度定期訓練者,各分局應擇期補辦訓練。
    (二)新進人員任務訓練: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如有新進人
          員,由各分局隨時實施新進人員任務講習訓練。

八、勤務執行及要領:
    (一)勤務時間:依各里轄區內之治安狀況需要排定勤務,以二至三
          小時為一勤務時段,每日勤務時間以二至六小時為原則。
    (二)勤務方式:
          1.固定勤務: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依轄區治安狀況需
            要,編排勤務時段,考量配合巡守員職業、工作時間排定勤
            務分配表,由巡守員輪流服勤,以步巡為主,自行車、機車
            、汽車巡邏為輔,執行巡守勤務。
          2.機動勤務: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依轄區特殊治安狀
            況需要,或發生重大臨時變故時,臨時調派人員擔服機動勤
            務。
    (三)執勤服裝及裝備: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巡守勤務時,服
          裝及裝備規定如下:
          1.服裝:穿著守望相助隊規定之背心及帽子,配帶識別證。
          2.裝備:配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夜間執勤應攜帶手
            電筒等必要之應勤裝備。
    (四)執行要領:
          1.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隊長應召集巡守員,研訂巡守區
            域、巡邏路線、巡邏箱位置暨人員編組等,乃依轄區派出所
            提供之治安狀況規劃巡守勤務。
          2.自行選定適當處所作為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之協勤聯
            絡處,如以里辦公處或其他處所兼作協勤聯絡處時,應以勤
            務運作時間、空間不受起居限制為原則。
          3.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應設置巡守員值勤簽到簿或電子
            巡簽系統及工作紀錄簿,供巡守員簽到、退勤及執勤工作記
            事。
          4.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應依照執勤守則執行巡守工作,並參
            加警察單位所辦理之巡守員任務講習訓練。
          5.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以上為一組,
            不可單獨一人服勤,以免發生危險:遇有狀況發生時,儘速
            以通訊工具通報轄區警察單位到場處理:各里及無給職社區
            守望相助隊發現各種治安狀況,請求派出所派員支援處理時
            ,各轄區派出所應立即派員支援處理。
          6.各派出所勤區佐警每週應與轄內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
            聯繫或交付任務二次以上,派出所所長(含副所長)每週至
            少每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一次,分局業務組長(含承辦人)每
            一個月至少每隊聯繫或交付任務一次,相互交換治安資訊並
            交付任務。
          7.各派出所應在守望相助隊協勤聯絡處設置巡邏箱,每日至少
            巡簽一次,以加強聯繫。
          8.警察分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時,應即通報里及無給職社
            區守望相助隊,以便加強巡守防範。

九、輔導作為:
    臺北市政府「守望相助輔導會報」或各區「守望相助執行會報」各編
    組相關單位:民政、社政、工務、財政、消防、新聞、警政、後備指
    揮部等單位,應各就權責,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加強輔導作為,
    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輔導作為如下:
    (一)基於「治安有需要,居民有意願」之原則,對運作績效良好之
          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加強輔導作為,使其能持續正常
          運作,並配合治安狀況之需要,排定勤務時段執行巡守勤務,
          使守望相助隊之勤務運作能真正符合治安之需要,達到巡守之
          功能,有效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二)依各里刑案發生統計數,對刑案不斷發生而未成立守望相助隊
          者,各相關輔導單位應配合強力輔導成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
          相助隊:已成立守望相助隊而運作績效欠佳者,應加以輔導使
          其維持正常運作,始能發揮維護治安功效。
    (三)經評核成績不良、斷續運作或缺乏運作意願,亦無實際需要之
          守望相助隊,則停止輔導、解除列管或逕予退隊。
    (四)警察局應選定辦理成效良好之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每年
          定期至少辦理示範觀摩會一次,以其成功之因素,作為其他守
          望相助隊辦理之參考。
    (五)各派出所應輔導轄內義警、民防並鼓勵警察退休人員全力支援
          參與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工作。

十、督導考核:
    (一)警察局(分局)應排定督導人員,於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
          助隊勤務時段,不定時、不預警派員實施勤務督導,以考核里
          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平日執行勤務是否落實,督導發現缺
          失並提供改進之參考意見。
    (二)警察局另訂定本市督考評核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執行計
          畫,每年定期對各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實施督考評核,
          依考評成績優劣等第發給工作補助費,以充實守望相助隊隊經
          費,使其能維持正常運作。
    (三)巡守員協助破獲各類刑事案件或有其他協勤優良事蹟時,由各
          警察分局轉報警察局核獎,頒發獎狀或獎勵金,以資鼓勵。
    (四)里及無給職社區巡守員執行勤務造成傷亡者,依本市「守望相
          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勤務傷亡慰問金給與要點」規定發給慰問
          金及「臺北市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團體意外保險」申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