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警預字第 1093078451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各區里、無給職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保安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各區里、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編組服勤實施規定(以下簡稱
本規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府警保字第八九0二0七四六00號函訂頒
,茲因內政部警政署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警署保字第0九五00二五九
0四號函,將各種守望相助巡守組織,整併為「守望相助隊」,本府警察
局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北市警預字0九五三一八六000號函更
名「守望相助隊」及因部分規定不符合現今實際運作,爰擬具本規定修正
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各區里及無給職社區守望相助隊編組服勤
實施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名稱修正,將「守望相助巡守隊」修正為「守望相助隊」。
二、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中文數字大寫部分修正為中文
    數字小寫(修正規定第一至十點)。
三、本市守望相助組織推行多年勤務運作,已能自行編排勤務時段,共同
    輪流執行協勤及部分規定不符合現今實際運作,有關臺北市政府八十
    七年六月六日函頒「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
    行方案」實施計畫之內容多有變更,擬予刪除(修正規定第一點)。
四、現行設立協勤聯絡處所未設置無線電基地臺,加以現今手機通訊之便
    利,刪除無線電基地臺(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配合內政部警政署部分裝備未配發及警察局未採購警棍、無線電對講
    機、帽子、背心等,刪除內政部警政署及警察局未配發或採購之裝備
    (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本市守望相助隊為自發性成立團體,自行編排勤務共同輪流服勤,現
    行勤務編排一至三班次(每班次二小時),修正調整勤務時間、勤務
    方式及執行要領等事項,以符實需。另本市推行守望相助工作未在派
    出所值班臺設置巡守隊無線電對講機基地臺,刪除設置巡守隊無線電
    對講機基地臺之項目,以符合實際運作(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修正相關輔導作為及退場機制(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增訂因執行勤務造成傷亡者,可依據「臺北市守望相助隊巡守員團體
    意外保險」申請給付(修正規定第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