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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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協助災害防救事宜,設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
    督導各單位執行相關作業,特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之禍害。
    (二)災區:指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所規範之地區。

三、本局應變小組由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全般災害應變事宜,主任秘書或
    主管業務警政監襄助之。

四、本局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注意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協助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勸導及強制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等有關事項。
    (五)協助因災害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及災區警政、治安事項。

五、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行政科:
          1.協助災區民眾之勸告及強制撤離等勤務派遣、查報有關事項
            。
          2.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二)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調派保安警力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三)外事科: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處工作。
    (四)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3.本局駐地災後環境清潔及復原工作事項。
    (五)保防科:機場災難事故之協助聯繫處理等有關事項。
    (六)防治科:
          1.災區失蹤人口之協尋有關事項。
          2.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七)犯罪預防科:
          1.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2.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預報、通報之初報、續報、結報及聯繫有關
            事項。
          2.接獲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時,應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
            有關科、室、中心、大隊、隊人員。
          3.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4.有關協助災害其他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九)刑事鑑識中心: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十)民防管制中心: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之相關秘書作業、協調聯繫及
            綜合災害有關事項。
    (十一)督察室:
            1.督導所屬員警協助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等有關事項。
            2.辦理協助救災之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室:
            1.災區警察機關之新聞發布、訊息澄清及輿情處理等相關事
              宜。
            2.重大災害輿情蒐集、反映及處理。
    (十三)資訊室:各項資訊設備與網路機制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四)刑事警察大隊:
            1.協助辦理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之災害不實訊息偵防工
              作。
            2.協助災區哄抬物價及囤積居奇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十五)交通警察大隊:
            1.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2.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十六)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七)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
              災區居民之通訊聯繫有關事項。
    (十八)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六、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本市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本局立
    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成立本局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
    為止。

七、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訓練
          科科長、防治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
          科長、保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法規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
          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以上科、室、中心之作
          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
          狀況。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
          防管制中心備存,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
          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班事宜。

八、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
    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擔任副召集
    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位完成進駐。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級: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
            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
            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
            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
            督察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
            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
            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
            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
            (秘書單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
            制中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
            交接班事宜,夜間二十二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
            制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
            公處所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九、各單位於災害前整備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即時掌握相關災害情資,並依本局災害應變作業程序操作運用
          。
    (二)每年汛期前,應調查轄區內可執行協助救災警力、民力及車輛
          等資源量能。
    (三)應於每年汛期前加強整備廳舍防災工作。
    (四)其他有關災害前協助救災整備及訊息,得適時注意掌握與應處
          。

十、各單位於災害應變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獲知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要點進駐該中心參與應變作業,並同時成立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
    (二)各分局應配合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協助辦理警察權責
          事項。需本局協助事項,得彙報本局應變小組協處。
    (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各單位得視災情狀況,隨時
          召開工作會報,規劃應變措施,並適時過濾及通報各項災害訊
          息。
    (四)接獲本局傳送之各項災防情資(如中央氣象局最新颱風訊息或
          NCDR情資等)應即時傳遞通報所屬單位,作為聯絡災害應處情
          資,以降低災損。
    (五)接獲本局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
          、溪邊及海邊等危險區域活動之社團及民眾,得協助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實施勸阻或勸離。
    (六)掌握新聞輿情及災情查報、過濾及查證。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認定之不實訊息,應立即協助查處。
    (七)得利用媒體宣導防災及協助救災資訊。
    (八)對轄區災情、警力、民力之運用及警察機關廳舍、裝備、器具
          之災損情形,應查報及通報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七時、十
          二時、十七時及二十二時前,填傳本局應變小組及勤務指揮中
          心;遇有特殊緊急狀況時,應即時回報。
    (九)提醒員警於災害期間在災區執勤時,注意自身安全,遇危險狀
          況,切勿冒險搶進。
    (十)落實各項協助救災工作,並注意轄區治安狀況,防範可能發生
          之治安事件。

十一、各單位於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依各區受災害損壞情形,依權責配合協助區公所災後復原工
            作。
      (二)發生災害之單位請求協助時,得於權責範圍內支援相關人力
            協助。

十二、請各外勤單位依本規定,並參酌轄區狀況、特性,修正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細部執行作業規定。

十三、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