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日訂頒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及內
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賦予警察機關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
變等協助救災任務,內政部警政署爰於一0九年八月三日(相關文號內政
部警政署一0九年八月三日警署民管字第一0九三三六00五二號函)修
正「警察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明確規範各警察機關於災前
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以全面提升災害預防、應變及
處置能力,爰配合修正本規定,其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修正本規定規範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規定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主管業務警政監襄助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修正本局應變小組任務(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任務分工事項(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增訂有關災害不實訊息之偵防任務(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九點)。
七、增訂本局應變小組主管業務警政監得兼任副召集人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八點)。
八、修正各警察機關配合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任務之作為(修正規定第九
點至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