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之現場勘查採證程序如下:
  一  照相:應就現場及屍體分別拍攝。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
      上之特徵分別拍攝。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
      辨認之部位拍攝。照片特徵鏡頭應以箭頭標示且於照片背面以文字
      簡要說明。照片長寬以3×5吋為度。
  二  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  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  捺取指紋:確實捺取屍體指紋。
  五  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採取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並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六  記錄:就屍體之位置、姓名、面貌、身材、衣著、遺留物、年齡範
      圍、陳屍狀態、齒列狀況、刺青、傷(疤)痕等特徵及其他應行勘
      查採證記載事項詳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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