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而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除 應確實核對、查對失蹤、行方不明者資料外,應將勘查採證紀錄、屍體 照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等,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核對儲藏之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 DNA)等資料。 前項情形,各分局並應主動聯繫媒體刊登相關資訊,俾供民眾指認或提 供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