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而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除
  應確實核對、查對失蹤、行方不明者資料外,應將勘查採證紀錄、屍體
  照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等,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核對儲藏之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 DNA)等資料。
  前項情形,各分局並應主動聯繫媒體刊登相關資訊,俾供民眾指認或提
  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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