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均應建立總清冊及
  專卷,並應將其性別、面貌、身材、衣著、遺留物、年齡範圍、陳屍狀
  態、齒列狀況、刺青、傷(疤)痕等特徵及所拍攝屍體照片等,詳實報
  由警察局公告認領,公告認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前項公告期滿後,各分局應主動與該管承辦檢察官聯繫,持續清(偵)
  查及處理。
  第一項無名屍體專卷保存年限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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