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諭命收埋或經報請轄區衛生所相驗後核發
  死亡證明書者,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家屬不願收埋
      者,應檢具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轄區衛生所出具
      之死亡證明書,先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管理處)冰
      存。
  二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者,應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辦
      理或由殯葬管理處依規定處理。
  三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準用前二款之規定處理。
  經依前項第一款辦理,家屬不願收埋屍體者,由殯葬管理處負責代為處
  理,其所需費用由殯葬管理處核定後,通知家屬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但家屬無力收埋屍體者,其處理費用,由殯葬
  管理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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