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五條規定
,辦理流氓複審認定及受理聲明異議作業,為期客觀公正、勿枉勿縱
,設立流氓案件審議及異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之;委員六至八人,其中本局
主管刑事業務副局長、刑事、督察、法制業務主管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法界、社會公正
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就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開會時,得通知原提報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
六、本會辦理流氓案件之複審認定及受理聲明異議應依檢肅流氓條例、檢
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暨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
|
七、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之。
|
十、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