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就專家、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人員聘(派)兼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其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
  專家及社會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以一次為限;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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