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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