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中醫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台北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中醫及西醫結合之傷病
  診治、醫護技術人員教學及訓練、傳統醫學之臨床基礎研究暨協助推行
  公共衛生、衛生教育、預防保健、社區醫療等事項。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
  長襄理院務。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二、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三、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六、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七、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
      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
  (一)處方之調劑稽該,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及供應
        。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教育研究科:中醫及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衛生教育、衛生訓練及
      中醫推廣教育等之策劃、執行。
  十、醫務行政室:掌理本院醫療行政支援、病歷管理、社會服務、保險
      申報及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申報、請款等事項
      。
  十一、秘書室:掌理本院研考、醫事法律、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庶
      務、採購、財物管理、資訊、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廢水處
      理、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技正、主治醫師、護理督導
  員、股長、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
  技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佐、護士、病歷管理員
  、辦事員、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至簡任第十│
  │          │          │      │職等辦理。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副  院  長│薦      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辦理。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顧 問醫 師│薦      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科  主  任│薦      任│    三│等表之十六」│
  │          │          │ (六)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八職│
  │          │          │      │等辦理。    │
  ├─────┼─────┼───┼──────┤
  │室  主  任│薦      任│    二│            │
  ├─────┼─────┼───┼──────┤
  │技      正│薦      任│    二│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主 治醫 師│薦      任│  二二│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七職│
  │          │          │      │等至第九職等│
  │          │          │      │辦理。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一│            │
  ├─────┼─────┼───┼──────┤
  │股      長│薦      任│    四│            │
  ├─────┼─────┼───┼──────┤
  │住院總醫師│委任或薦任│    三│            │
  ├─────┼─────┼───┼──────┤
  │住 院醫 師│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二│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四│            │
  ├─────┼─────┼───┼──────┤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一四│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四│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六│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衛生教育指│委任或薦任│    二│            │
  │導      員│          │      │            │
  ├─────┼─────┼───┼──────┤
  │技      佐│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
  │          │          │      │任。        │
  ├─────┼─────┼───┼──────┤
  │護      士│委      任│  一九│內九人得列薦│
  │          │          │      │任。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一│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書      記│委      任│    三│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事├───┼─────┼───┼──────┤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政│      │          │      │            │
  │風│主  任│薦      任│    一│            │
  │室│      │          │      │            │
  ├─┴───┼─────┼───┼──────┤
  │合      計│          │一二二│            │
  │          │          │ (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病歷管理員係與護士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
  專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
  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