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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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中醫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掌理市民中醫及西醫結合之傷病
診治、醫護技術人員教學及訓練、傳統醫學之臨床基礎研究暨協助推行
公共衛生、衛生教育、預防保健、社區醫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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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
長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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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二、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三、婦科:婦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傷科:傷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針灸科:針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六、外科: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七、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病房環境
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供應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
(一)處方之調劑稽該,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及供應
。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教育研究科:中醫及中西醫結合醫療研究、衛生教育、衛生訓練及
中醫推廣教育等之策劃、執行。
十、醫務行政室:掌理本院醫療行政支援、病歷管理、社會服務、保險
申報及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申報、請款等事項
。
十一、秘書室:掌理本院研考、醫事法律、印信典守、文書、檔案、庶
務、採購、財物管理、資訊、出納、修繕養護、環境清潔、廢水處
理、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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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技正、主治醫師、護理督導
員、股長、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營養師、藥師、
技士、科員、社會服務員、衛生教育指導員、技佐、護士、病歷管理員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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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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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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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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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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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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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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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院 長│薦任至簡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至簡任第十│
│ │ │ │職等辦理。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副 院 長│薦 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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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顧 問醫 師│薦 任│ 一│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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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科 主 任│薦 任│ 三│等表之十六」│
│ │ │ (六)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八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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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薦 任│ 二│ │
├─────┼─────┼───┼──────┤
│技 正│薦 任│ 二│ │
├─────┼─────┼───┼──────┤
│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在「丁、地│
│ │ │ │方機關職務列│
│主 治醫 師│薦 任│ 二二│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七職│
│ │ │ │等至第九職等│
│ │ │ │辦理。 │
├─────┼─────┼───┼──────┤
│護理督導員│薦 任│ 一│ │
├─────┼─────┼───┼──────┤
│股 長│薦 任│ 四│ │
├─────┼─────┼───┼──────┤
│住院總醫師│委任或薦任│ 三│ │
├─────┼─────┼───┼──────┤
│住 院醫 師│委任或薦任│ 一二│ │
├─────┼─────┼───┼──────┤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二│ │
├─────┼─────┼───┼──────┤
│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四│ │
├─────┼─────┼───┼──────┤
│營 養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藥 師│委任或薦任│ 一四│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四│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六│ │
├─────┼─────┼───┼──────┤
│社會服務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衛生教育指│委任或薦任│ 二│ │
│導 員│ │ │ │
├─────┼─────┼───┼──────┤
│技 佐│委 任│ 二│內一人得列薦│
│ │ │ │任。 │
├─────┼─────┼───┼──────┤
│護 士│委 任│ 一九│內九人得列薦│
│ │ │ │任。 │
├─────┼─────┼───┼──────┤
│病歷管理員│委 任│ 一│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四│ │
├─────┼─────┼───┼──────┤
│書 記│委 任│ 三│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事├───┼─────┼───┼──────┤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政│ │ │ │ │
│風│主 任│薦 任│ 一│ │
│室│ │ │ │ │
├─┴───┼─────┼───┼──────┤
│合 計│ │一二二│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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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薦任病歷管理員係與護士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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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
專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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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顧問醫師。
四、秘書。
五、科主任。
六、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
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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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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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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