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本市優生保健工作,
    藉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維護下一代的健康
    ,達成臺北市健康城市的目標,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規定設優生保健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政策之規劃。
  (二)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策略之規劃。
  (三)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研究發展之規劃。
  (四)有關本市優生保健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
  (五)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派兼之;其餘
    委員由本局就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聘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
    者,應隨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健康管理處處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幹事一人,由本局承辦業務人員兼
    任,協助辦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務。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召集人認為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幹事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