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 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 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 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 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