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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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優生保健法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2日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
  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
  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
      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
      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