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
    簡稱聯合醫院)經營效能、擴大院長及副院長人才來源,並以客觀、
    公正、專業之方式遴選適任之院長及副院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如決定遴選時,應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
    員由本局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於每次召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
    時遴聘之:
    (一)對國家衛生政策及方針有深刻瞭解者。
    (二)對市立醫院之發展方向有深刻認識者。
    (三)曾任市立醫院或同等級以上醫院院長職務,對醫院之運作或對
          衛生行政有豐富經驗者。
    (四)各大學相關醫學學術領域之教授級專業人士。
    (五)在學術或管理上有傑出成就之社會賢達。
    遴選委員會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

三、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一)甄審方式之決定。
    (二)候選人資格條件之確認。
    (三)候選人資績評分之評定。
    (四)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遴選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參加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職務之遴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並願意遵
    守本要點第七點所規定之職責:
    (一)院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及部定副教
          授以上資格外,須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醫學中心或聯合醫院(含前臺北市立醫院)副院
            長職務二年以上或醫療單位主管職務四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
          2.現任或曾任其他區域醫院副院長職務三年以上或醫療單位主
            管職務六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3.現任或曾任醫院評鑑二百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擔任院長職
            務六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二)副院長:
          副院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任用資格或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須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教育部審定之醫學院臨床醫學助理教授以上職務滿二年。
          2.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二年,或經評鑑合格之教
            學醫院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
          3.醫學中心科(部)醫師以外其他醫事人員滿六年,或經評鑑
            合格之教學醫院科(部)醫師以外其他醫事人員滿八年。
          4.醫院科主任以上職務滿五年。
          5.醫院醫師滿十年,並經服務機關首長或醫學院臨床醫學教授
            推薦。
          6.衛生行政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滿五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資格條件於遴選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時不適
    用。

六、遴選作業程序:
    (一)院長或副院長職務出缺時,由本局依本要點規定,擬訂甄選規
          範,上網公開甄選。
    (二)彙整候選人資格,並製作遴選評分表(如附件一),供遴選委
          員會審議。
    (三)成立遴選委員會,就候選人員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
    (四)遴選委員會應參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術素養、人格特質、治
          院理念與願景、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以及參酌醫院發展需要
          ,就候選人之專業知識、訓練進修、教師資格、學術發表著作
          及行政領導能力,經充分討論後,議決院長及副院長人選排名
          順序。
    (五)本局就遴選委員會所排名推薦名單,院長部分,簽陳市長圈選
          核派,副院長部分,由本局局長核圈,並簽陳市長核派。

七、院長及副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實踐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規定公立醫
          院之公共服務義務,積極照顧弱勢族群。
    (二)結合社區基層醫療體系,落實市民健康之公共衛生責任。
    (三)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品質與教學及研究水準。
    (四)院長及副院長就任時,除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外,並應盡一
          切努力鼓勵督促所屬恪遵醫師誓詞(如附件二)。

八、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
    於業務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前開襄理醫療院區業
    務副院長於任期中調任其他院區,其任期應予合併計算。襄理院務副
    院長之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
    點」。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
    及領導能力等項綜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但因業務需要或特
    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
    期。但依第一項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選舉年度,以六月三十日為
    屆滿日期。
〔立法理由〕
一、第 1項後段文字「本項修正生效時,職務已屆滿任期者,應於一年內
    檢討免兼。」係本要點 104年3月27日修正院長及副院長任期由4年改
    為3年所增設緩衝制度,目前已無適用,爰刪除該文字。
二、為落實職務遷調及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第 1項院長及
    襄理醫療院區業務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
    選舉年度,以6月30日為屆滿日期。是以,提前辦理依本要點第2點遴
    選或報府逕行核派並於 7月1日完成遷調,爰於第3項後段增訂相關規
    定,以資遵循。

九、參與院長及副院長遴選之相關人員,在遴定前應對遴選委員會委員名
    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