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衛人字第1110126210號函修 正第8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訂頒,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為廣徵人才及落
實聯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任期制,參考「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
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修正本要點第五點
、第八點規定,現為落實職務遷調及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
爰於第八點第三項後段增訂,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副院長,基於業務
需要,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選舉年度,以六月三十日為屆滿日期,以
資遵循。

法規異動

修正

八、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
    於業務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前開襄理醫療院區業
    務副院長於任期中調任其他院區,其任期應予合併計算。襄理院務副
    院長之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
    點」。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
    及領導能力等項綜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但因業務需要或特
    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
    期。但依第一項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選舉年度,以六月三十日為
    屆滿日期。
〔立法理由〕
一、第 1項後段文字「本項修正生效時,職務已屆滿任期者,應於一年內
    檢討免兼。」係本要點 104年3月27日修正院長及副院長任期由4年改
    為3年所增設緩衝制度,目前已無適用,爰刪除該文字。
二、為落實職務遷調及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第 1項院長及
    襄理醫療院區業務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
    選舉年度,以6月30日為屆滿日期。是以,提前辦理依本要點第2點遴
    選或報府逕行核派並於 7月1日完成遷調,爰於第3項後段增訂相關規
    定,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