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院長及襄理醫療院區業務之副院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基
於業務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前開襄理醫療院區業
務副院長於任期中調任其他院區,其任期應予合併計算。襄理院務副
院長之遷調適用「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
點」。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工作績效
及領導能力等項綜合考核,以作為續派免之參考。但因業務需要或特
殊情況,得隨時派免兼或遷調,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
期。但依第一項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選舉年度,以六月三十日為
屆滿日期。
〔立法理由〕 一、第 1項後段文字「本項修正生效時,職務已屆滿任期者,應於一年內
檢討免兼。」係本要點 104年3月27日修正院長及副院長任期由4年改
為3年所增設緩衝制度,目前已無適用,爰刪除該文字。
二、為落實職務遷調及考量市長選舉年度有人事凍結情形,第 1項院長及
襄理醫療院區業務副院長,基於業務需要,延長一年任期者,遇市長
選舉年度,以6月30日為屆滿日期。是以,提前辦理依本要點第2點遴
選或報府逕行核派並於 7月1日完成遷調,爰於第3項後段增訂相關規
定,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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