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相關諮詢,特依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緊急醫療救護需求評估之諮詢。
  (二)轄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
  (三)轄區緊急傷病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
  (四)轄區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
  (五)轄區緊急醫療救護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
  (六)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
  (七)轄區緊急醫療相關配合機構間之緊急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轄區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之;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就專家、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人員聘(派)兼
    之。其中具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身分之委員,合計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五、本會以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於簽奉府級長官核定後,以本府名義為之。

八、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及
    提供意見,再送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列
    席諮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