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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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
  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