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 哺育自治條例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 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局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 下表:
四、前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局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