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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9100 號令廢止,並自100年6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2712400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9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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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北市衛健字第10034759100 號令廢止,並自100年6月14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附表-處理違反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