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急救責任醫院指定後送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急重症病人之生命安全,
    以避免糾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醫院應依下列之規定進行指定後送作業:
  (一)醫院無法提供適切醫療能力、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能力之服務,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局 E
        OC)協助醫院辦理急重症病人院際間轉診。
  (二)醫院先經院內協調未果後,得參照臺北市十大急重症醫療專科醫
        療處置能力進行院際協調尋床,仍無可收治之醫院時,始得進行
        臺北市各分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急救責任區暨指定後送順序(重級
        、中級及一般級)辦理。
  (三)指定後送醫院等級,由轉出醫院視病患病情、醫療處置需求,進
        行評估,並協助轉送至適當指定後送醫院。
  (四)轉出醫院進行臺北市各分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急救責任區暨指定後
        送順序程序時,必須先向院內急診室主任及院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呈報,同時通報本局EOC備查。

三、醫院應依下列規範進行轉診:
  (一)應先聯繫後送醫院,並提供病人病情、醫療處置等有關資料,必
        要時得先以傳真或電子文件方式送達接收醫院,聯絡過程應作成
        紀錄;轉診調度情形應記載於病歷,以備查核。
  (二)應告知傷病患本人或其在場親屬轉診之原因及可能風險,並記載
        於病歷。傷病患意識不清且親屬不在場時,應於病歷內一併載明
        。
  (三)應協助病患選擇及安排適當之救護運輸工作、救護人員,並提供
        適當之維生設備及藥品、醫材。
  (四)辦理轉診應填具轉診單(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併同病歷摘
        要交付隨行救護人員;救護人員於轉診單上記載救護紀錄,併同
        病歷摘要交付接受轉診之醫院。
  (五)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指定後送醫院。指定後送醫院不得拒絕
        接受其轉診。

四、指定後送醫院如認為有不適當急重症病人院際間轉診之疑義,得以書
    面向本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