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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委託經營之長照機構服務
    品質及營運效率,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政策及管理之諮詢。
    (二)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業務之監督。
    (三)委託經營工作計畫書、開放床數、收費標準及機構室內構造修
          改事項之監督。
    (四)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事項之
          審議。
    (五)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召集人就本局簡任人員派兼,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由本局科室主管以上擔任。
    (二)護理、長照、會計、法律、消保之專家學者五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代表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局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代表應親自出
    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事務。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七、本會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審議或實地督導,必要
    時得邀請本會專家學者委員指導,其審議或督導結果應由本局在本會
    會議中提出報告案。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居民代表、
    社會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受託經營機構並應配合出席,提出簡報,
    答覆各委員之詢問;本會得要求查閱受託經營機構所提送相關資料及
    文件之原始紀錄(含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