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營運督導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長字第 110300768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醫政目

立法總說明

本局為因應陸續成立委託經營長照機構之管理,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委
託經營長照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加強監督管理委託
經營之長照機構、順利推展長照服務、提升服務品質及營運效率,爰訂「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經營長照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計八點
,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本要點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確規範本會任務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本會委員組成、任期及性別比例。(第三點)
四、明定本會會議召開原則。(第四點)
五、明定本會執行秘書之資格。(第五點)
六、明定本會支給規定。(第六點)
七、明訂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規定。(第七點)
八、明定受託經營單位應辦理事項。(第八點)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