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之飲食用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免洗餐具,不得回收使用。
  二、兩人以上共餐,應供專用匙、筷叉等,以便分食。
  三、使用非免洗之餐具,應經有效殺菌並保持清潔。
  四、有缺口或裂縫之餐具,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五、供應顧客之
  擦拭用品除經有效殺菌者外,以消毒衛生紙(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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