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於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內。 二、應依其特性,酌予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透水密蓋(封 )容器內,當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清洗清潔。 三、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