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
  認可之相關單位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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