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經重大或逾期不改善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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