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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經重大或逾期不改善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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