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應保持清潔,有良好之通風,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且實施有效之防治,場內並不得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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