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分左列各類別,其衛生設施應符合臺北市各類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設施標準表之規定。 一、第一類:以烹調食物供應顧客膳食者。 二、第二類:以茶、咖啡、冷飲、水果等供應顧客而未烹調膳食者。 三、第三類: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公共飲食場所,其營業面積在二十平方 公尺以下者。 前項標準表,由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