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分左列各類別,其衛生設施應符合臺北市各類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設施標準表之規定。
  一、第一類:以烹調食物供應顧客膳食者。
  二、第二類:以茶、咖啡、冷飲、水果等供應顧客而未烹調膳食者。
  三、第三類: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公共飲食場所,其營業面積在二十平方
      公尺以下者。
  前項標準表,由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