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之用水,除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飲用水水質標 準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有固定之水源,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 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向政府公告認可 之檢驗機關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每三個月並至少應 重新申請檢驗一次,送衛生局備查,檢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