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之從業人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工作前手部應用清潔劑洗淨,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廁或有其他
      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即洗淨後再工作。凡與食品直接接觸者
      ,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飾物。
  二、調理食品時,如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
      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洗淨及消毒,在必要場所並需戴
      口罩。
  三、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咀嚼食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四、調理食品時必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
      入食品中。試吃時應使用專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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