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辦理採購貴重醫療儀器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為辦理採購貴
    重醫療儀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辦理採購貴重醫療儀器除應依臺北市政府暨所
    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變賣及營繕工程補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要點
    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貴重醫療儀器係指法定預算數額達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四、為審查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採購貴重醫療儀器之規格、需求、合理
    參考價格及招標作業,特於本局內設貴重醫療儀器採購作業審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

五、審核委員會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若干人,除由
    本局第三科科長、會計室主任、及承辦採購事務人員兼任外,並由局
    長就各醫療院所相關科(室)遴選資深醫事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六、審核委員會依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之;其因
    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幕僚聯繫作業由本局內
    審核委員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之。

七、審核委員會為辦理審核作業,必要時得邀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八、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辦理採購貴重醫療儀器應先經稽核小組審查通
    過後,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將當年度採購之貴重醫療儀器規格、招標
    須知等資料送交本局。經彙集後提請審核委員會於同年九月三十日前
    審議通過後提供合理參考價格,並送交本局稽查小組核定底價後,再
    公開辦理招標事宜。

九、本局暨所屬各醫療院所採購之貴重醫療儀器如有品牌規格完全相同者
    ,審核委員會於核定合理參考價格後,並送交本局稽查小組核定底價
    後,由提出申購單位中擇一辦理聯合招標事宜。

十、招標及公告等費用由申購單位自行負擔;如辦理聯合招標則由共同申
    購單位平均分擔。

十一、本要點自實施日起試辦一年。